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六条
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、时间、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,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。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。
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
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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